[二手房套路深 买房请房产中介把关仍遇"一房两卖"]

案例4:买了指标房 房主想毁约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在二手房交易纠纷中,还有一类是以购买指标的方式,以他人名义购买单位政策性房屋,比如市场运作房。由于购买此类房屋的周期较长,假如一方反悔,可能会涉及合同效力问题,风险很大。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2006年,陈某的单位建设市场运作房,陈某获得一个指标,但他不太想购买。他与吴某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将该房转让给吴某,吴某支付两万元的转让费,并支付首期房款。双方还以陈某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由吴某进行还款,还款期限到2018年底。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吴某故意拖欠银行贷款,陈某有权取消协议,已付房款不得取回。

2018年底,就在贷款准备还清,该房准备办理不动产证时,陈某将吴某起诉到兴宁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是,2007年至今,吴某有20多次逾期还款记录,已经违约。

而吴某说,是陈某故意不告诉她还款的具体时间,她逾期天数多为一两天,她一直在当月足额偿还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因市场运作房是参照商品房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吴某已提供《关于办理市场运作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的通知》,足以证明涉案房产已经具备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的条件,即与商品房性质无异,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亦无禁止市场运作房买卖的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至于吴某是否违约,法院认为,吴某虽有逾期还款的记录,但逾期天数多为一两天。另外,该案的银行贷款是以陈某名义办理的,陈某应该知道确切的还款日期,但陈某并无证据证明已将确切的还款日期告知吴某。

法院还认为,若仅因吴某在长达10多年的还款中存在轻微逾期行为即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任何房款,而陈某却因此获利巨大,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法院未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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