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券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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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
国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
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券
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国信扬法字(
201
9
)
第
0437
号
致:广州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广州创意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
“
发行人
”
或
“
公司
”
)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公开发行
A
股
可转换券(以下简称
“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券
”
或
“
本次发
行
”
)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就发行人
延长
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本所依据《证券法》、《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的要求,严格履行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
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
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发行进展情况
(一)公司
分别于
2018
年
7
月
24
日和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券具体事宜的议案》,上述决议
和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18
年
8
月
17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
(二)公司
本次发行申请已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通过,
公司于
2
019
年
7
月
1
6
日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
州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
2019]13
号)
。
二、公司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将于
2019
年
8
月
16
日到期,后续发
行工作仍需继续实施,为保持本次发行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拟延长本次发
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
事宜授权有效期,将上述有效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0
年
2
月
16
日。除上述事项
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经核查,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和
2019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公
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券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券具体事宜授
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有效期延长
6
个月至
2020
年
2
月
16
日。
经
核查,
公司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
已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
大会
审议通过,会议的召开、召集、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审议结果合法有效。
三、结论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除延长本次发行方案决议和
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且公司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不存在损害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