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消费税立法是完善国家治理的有力举措]

时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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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思立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日前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虽为间接税,但消费税与众多消费者关系密切,目前主要对烟、酒、小汽车、成品油等15类消费品征收。今年前三季度,国内消费税11448亿元,同比增长15.8%;在我国流转税体系中,消费税属于较大税种。自1994年开征,其依据的是国务院发布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制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间,国家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税率结构和征收环节都在不断地进行完善和调整。此次公布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说明税制框架基本成熟、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即消费税立法条件成熟。但此次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延续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

开宗明义,消费税立法的宏观意义在于:进一步明晰了税收法定的原则,从而加快了税收法定进程;进一步发挥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和保障性作用,从而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有利于拓展地方收入来源,从而增强地方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有利于促进地方改善营商环境,从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商品税率几乎均沿袭了此前的标准,如对占九成以上消费税额的卷烟类产品而言,税率依然保持不变;或许出于操作层面较难实施,并未采取对白酒等商品实施消费税后移至消费端的措施。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对消费税税率的授权条款,明确国务院可根据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行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等因素,对消费税税率进行相机调整。

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变化之处在于新增加的零售环节,如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中的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5%的税率;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10%的税。

消费税立法涉及了央地收入重新划分问题。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消费税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由此消费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有利于建立健全地方税收体系,培养地方税源,补充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引导地方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消费税法草案此次征求意见,表明税收法定进程明显加快。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落实税收法定”作为财税改革的目标之一,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了税收法定的路线图——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在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税种已达9个,而2012年仅为3个,充分说明我国税收立法的步伐加快。

消费税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征收,更是对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财税改革是一场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财税改革始终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进程相契合,始终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其改革进程关乎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消费税法应在推动财税改革中不断积厚成势,并以此为契机成为推进经济社会向前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

作者系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主  编丨毛晶慧    编  辑丨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