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独家|子公司涉单位行贿罪 中元股份未信披

原标题:独家|子公司涉单位行贿罪 中元股份未信披

本报记者 曹学平 阎俏如 北京报道

一份判决书的公开,使一桩医疗信息化行业隐匿的钱权交易案件公之于众。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一份刑事裁定书,对江苏世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轩科技”)原法定代表人徐福轩犯单位行贿罪一案进行了二审裁定,维持此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徐福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

广东省高院的裁定书显示,徐福轩于2010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钱某1,了解到其为政协珠海市委员会原主席、中共珠海市委原常委、副书记钱芳莉的弟弟,能够帮助世轩科技中标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的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项目工程。

经徐福轩与钱某1商议并口头约定给付钱某1合作利润,钱某1遂请托钱芳莉向珠海市妇幼保健院领导打招呼要求关照世轩科技,后由钱某1、钱芳莉向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员打招呼,帮助世轩科技提前获取珠海市妇幼保健院的医学影像存储与传输系统的技术数据,并成功中标该项目工程。2012年2月,徐福轩按照事先约定,从世轩公司支出人民币50.95万元,转账给予钱某1。钱某1以其和钱芳莉资金混同的工商银行账户收取上述款项,后告知钱芳莉。

2018年11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福轩犯单位行贿罪一案,认为被告人徐福轩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等规定,认定被告人徐福轩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福轩不服,提出上诉。今年4月,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徐福轩作为世轩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让该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广东省高院对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世轩科技是一家医疗信息系统软件开发商,主要经营医疗卫生信息化演示和测试、系统应用的专业化软件系统集成和医疗卫生软件测试。

世轩科技是A股上市公司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18.SZ,以下简称“中元股份”)的全资子公司,由中元股份和中元股份子公司武汉中元华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别持股99%和1%。中元华电主要从事电力系统智能化记录分析和时间同步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

中元股份半年报显示,公司医疗信息化业务主要通过向医院、卫生主管机构等客户以直销方式提供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获得盈利。

截至2019年上半年,世轩科技总资产3.75亿元,净资产3.51亿元。世轩科技是中元股份4家实现盈利的子公司之一,2019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2120.51万元,营业利润140.67万元,净利润61.25万元,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中元股份的16.06%和10.32%。

截至目前,中元股份尚未对该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为此,《中国经营报》记者致函中元股份方面,对方回复表示,该事项未达信息披露标准,相关信息以公司公告为准。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预防金融犯罪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指出,若子公司资产已经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内,子公司涉单位行贿罪属于重大事项,甚至可能对后续公司产品的投标产生影响,上市公司有义务在立案阶段就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单位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编辑:曹学平 校对:颜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