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

    12月9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获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保护旅游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法律制度。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李巧

 ◎背景

 为打造旅游强省提供法律重器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旅游者权益保护高度重视。2019年2月,省委批准将《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列为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确保项目,省政府在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要加快出台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让旅游者乐享旅游、放心消费。

 《条例》将现有法律法规中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进行整合强化,并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作出补充、细化和完善,特别是强调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畅通旅游纠纷解决的渠道,形成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全面性规范。

 《条例》的出台为实施江西省消费环境优化升级行动,全面推进江西全域旅游发展,发挥重大引领和推动作用。

 ◎特点

 全国首创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

 《条例》:建立旅游购物“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并指定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后,认为商品不合格或者存在“质价不符”情形,可以在三十日内要求退货,旅游经营者拒绝退货的,由专项理赔金先行赔付。

 旅游消费旅游购物引起的纠纷,如果得不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很容易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旅游体验,特别将对旅游地形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及时快速处理好旅游纠纷,既能有效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维护江西良好旅游形象。

 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代为赔付后,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旅游经营者追偿。实行先行赔付制度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旅游者受旅行社诱导、欺骗购物的,也可以向旅游专项理赔金管理机构申请赔付。

 治理重点 虚假宣传、强迫购物等

 《条例》: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旅游过程中,导游、领队人员不得诱导、欺骗、胁迫或者变相胁迫旅游者购物,不得擅自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应当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针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旅游价格欺诈、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等主要行为,有针对性地强化了治理措施。

 新兴业态 自驾游有了保护规范

 《条例》:一是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供者并对选择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进行公布。

 二是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相关要求。

 三是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等形式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应急预案;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并告知注意事项。

 四是承办“研学旅行”的旅行社,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不良诚信记录、经济纠纷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自驾游、徒步游、研学旅行等新业态快速兴起,旅游民宿、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兴经济体出现,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管理和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带来新挑战。《条例》从规范经营的角度,突出了对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

 ◎处罚

 关键词 虚假宣传

 旅行社违反条例规定,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 不法回扣

 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 强迫购物

 导游、领队人员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可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关键词 以低价诱骗旅游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或者其他旅游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