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营造社会诚信氛围——访全国人大代表、威海市..._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信用体系的支撑。而信用体系之所以能发挥作用,一个重要机制就是从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失信联合惩戒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之一,没有失信联合惩戒,就无法建设诚信社会。”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威海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谭先国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对此,谭先国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深入调查,继去年提交了《关于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助推银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建议》之后,今年又提交了《关于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建议》。

谭先国对记者表示 :“失信联合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关键在于‘联合’,应遵循信用积累、信用发现、信用供给、信用约束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机制和措施,真正发挥‘联合’力量,让失信者付出足够代价,通过倒逼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守信的氛围。”他随后围绕这一问题,回答了本刊记者提问。

《中国金融家》:我们获悉,您对信用体系建设一直高度关注。今年的失信联合惩戒建议,可以说是对去年信用体系建设建议的进一步延伸。关于今年的建议,您的主要想法和思路是什么?  

谭先国 :失信联合惩戒的核心内涵,在于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措施,对失信行为联合实施相应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高发问题。目前 , 国家各部门主要是通过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形式加以推进,截至 2018 年底 , 各部门共签署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 51 个,各类联合奖惩措施丰富至 100 多项,相关部门向全国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黑名单”信息约1421 万条,并对列入“黑名单”的各类主体实施了多项联合惩戒措施,失信联合惩戒格局初步形成。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诸多因素制约,我国失信联合惩戒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联合”上做得还不够,需要各方面共同发力、协调一致,切实提高失信行为成本,倒逼并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诚实守信。

《中国金融家》:您刚才提到当前我国失信联合惩戒还存在一些问题,尚未充分发挥“联合”力量,达到“联合”效果。您认为这个问题表现在哪些方面? 

谭先国 :当前我国失信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覆盖不全面。尽管失信联合惩戒领域不断拓展,但覆盖面仍然不足,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尚未出台合作备忘录。二是信息不畅通。部分领域信息共享不及时、不连贯,“信息壁垒”“信息碎片化”等现象尚未有效解决。例如,即使相对成熟的征信系统仍未涵盖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信息,而这正是金融失信高发领域。三是标准不统一。在各部门分别确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时,由于对失信界定标准不一致,可能出现同一主体“既吃糖又挨打”的情况,信用评价彼此矛盾。四是措施不丰富。当前失信联合惩戒以行政性措施为主,市场性、行业性等措施运用不够,相互之间存在“断层”。五是效果不理想。部分领域失信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例如债务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中国金融家》:针对当前失信联合惩戒存在的问题,只有深刻剖析原因,才能找准症结、精准施策、有效破解。您认为上述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谭先国 :上述问题之所以产生和存在,主要原因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滞后于信用建设实践,除《征信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外,信用领域尚无全国性专门法律。民法通则等对信用仅有零星规定,而且过于笼统。二是信息共享不充分。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等方面,尚无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部门、各省份信息系统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没有有效对接。三是流程嵌入不到位。失信“黑名单”尚未有效嵌入到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工作流程,部分惩戒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四是配套机制不健全。部门协同配合机制不清晰,“职能越位”与“职能缺位”现象并存。针对出台的一些政策和文件,缺乏相应的督促、检查、评估等制度。

《中国金融家》:针对上述问题,您有哪些具体建议? 

谭先国 :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关键在于“联合”,应从信用立法、信息共享、流程嵌入、多方参与、组织保障、诚信教育等多个环节入手,将“联合”真正落地,让惩戒产生足够约束。具体有以下六个方面建议 :

一是加快信用领域立法。当前我国信用法已形成初稿,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应加快立法进度,通过法律来明确信用主体范围及其权利义务、信用信息概念范畴和归集要求、失信行为界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拟出台的信用法,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信用相关条款,构建与信用法相配套的法律规则。

二是推动信用信息共享。针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存储、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相关的系统建设和对接,加快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供技术保障。加快建设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平台设立信用门户网站,负责归集本地信用信息,并参与全国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向行业组织、市场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双向开放,提高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使用效率。

三是打通流程嵌入渠道。各级政府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将信用信息查询嵌入业务流程,加快失信联合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失信主体监控信息,弹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做出相应处理,反馈惩戒情况,实现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确保应查必查、惩戒到位,提高失信联合惩戒智能化水平。

四是引导多方力量参与。信用体系建设应由“政府主导”型向“政府 + 行业 + 市场”型逐步转变。鼓励行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行业信用自律管理。稳步扩展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与资质良好的商业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大数据公司等开展合作,规范、引导和支持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五是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由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组建失信联合惩戒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各级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失信联合惩戒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制定相关检查评估办法,组织开展定期评估、专项督导、交互检查和随机抽查,将检查评估结果与政府考核挂钩,提高工作的主动性。

六是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失信联合惩戒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戒,而在于通过约束和警示效应,在全社会增强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应继续组织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大诚信宣传、教育和监督力度,提高信用主体对诚信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从根本上治理失信行为,改善信用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