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用法治之光点亮“星城”多部法规成全国“首创”_

湖南长沙:用法治之光点亮“星城”多部法规成全国“首创”发布时间:2019-12-17 18:32 星期二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帅标

今年是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12月初,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开展的采访行活动来到长沙。

作为全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之一,长沙素有“楚汉名城”、“山水洲城”之称。

源远流长的湖湘文化更是在中国的文学史上占有极高的地位。作为湖湘文化圣地,如何让这样一座历史悠久且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变得更宜居,又如何实现现代都市生活与历史文化保护的结合?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充分结合长沙特色,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多个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使山、水、洲、城的保护和管理皆有法可依。

1987年1月9日,《长沙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审议通过,经批准后公布实施,这是长沙市第一部实施性地方性法规。

经过几年的摸索和实践,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寻求突破,将立法目光投向管理地方性事务领域。1990年初,《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出台,初步展现了长沙市立法的地方特色。

据悉,这两部法规的制定,标志着长沙市地方立法在探索中迈出了稳健的第一步,也开创了长沙市乃至省会城市立法的先河。

今年5月1日,《长沙市养犬条例》施行,这是立法资源不断向民生和城市治理领域倾斜的重要体现。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伟介绍,“在立法过程中力求促进两个和谐,人与犬的和谐,也力求做到人与人的和谐,也就是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相互尊重,换位思考。”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开拓创新立法工作的新局面,最为亮眼的是多部法规成为全国“首创”。2003年8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2004年8月出台《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次在全国引导城市的建设者关注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2007年6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7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12年6月,在省会城市中率先出台《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同时,这一时期,“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方式也不断创新。2004年9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在媒体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进一步扩大了公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了解和参与。2005年3月,首次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地方立法工作,这在全国人大系统成为首创。2005年,在制定《长沙市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过程中,长沙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采取立法听证会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首次针对重点、难点法规三审通过,显著提高了法规整体质量。2007年4月,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首次开展了《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形成立法后评估的长效机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一部地方性法规,不是简单的闭门造车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收集到方方面面的意见,并对这些意见进行仔细研究和思考,吸取其精华,才能逐步走向成熟。”周伟介绍说,随着地方立法工作逐渐成熟,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深刻认识到关注立法过程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手段,是“开门立法”、提高法规质量的重要途径,只有经历了扎实的、民主的立法过程,才能收获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立法成果。

据统计,从1986年至2019年12月,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9部,修改(订)50部次,废止27部,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42部。这些法规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诸多领域,使山、水、洲、城都有法可依,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长沙市的贯彻实施,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责任编辑:李松楷8077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