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10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缉决字(2019)09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圳关缉决字〔2019〕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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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3日,当事人单位委托司机林志君驾驶粤ZCK26港货车(海关编号:5300114809),持534520191451310430号报关单及1100327360099号载货清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电子墨水显示屏等一批,从深圳湾海关货运进境车道入境时被海关查验。经查验发现该报关单项下第2项商品申报不符,申报为“6寸/ED060KH6,单价:38美元”实际为“7.8寸/ED078KH4。单价:60美金”,实际数量与申报一致。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9361万元,以上行为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移交表》、《深圳湾海关检查记录》、《货物入仓单》、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相片》和《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1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