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被判死缓,去世后女儿起诉继母分割房产被驳:父亲把所有财产给后妈

2019-07-10 16:36:08新京报 记者:刘洋 编辑:白馗原创版权禁止商业转载企业高管被判死缓,去世后女儿起诉继母分割房产被驳2019-07-10 16:36:08新京报 记者:刘洋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两审判决,中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管李荣兴获刑去世后,其女儿将继母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位于一套房产。二审法院认定,在相关部门未决定李荣兴财产“不再没收”前,不宜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处理。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因贪污3600余万元终审被山东省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然而,2011年李荣兴死亡后,与其有关的纠纷仍在继续。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今日(7月10日)披露的两审判决,其女儿将李荣兴后妻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一套价值两千万元的房产。

 

经审理,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李荣兴的财产被判全部没收,在相关部门没有决定李荣兴财产“不再予以没收”之前不宜分割,终审驳回李荣兴女儿的起诉。

 

企业高管被判死缓,死后女儿起诉继承分割房产

 

“国企老总一口’吃’进3500万”一案曾在2006年备受关注。据当时新华社报道,当年6月,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总裁李荣兴因贪污、受贿,被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一审查明,1994年4月至2003年12月,李荣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两次贪污公款3698万余元。其中,李荣兴伙同他人在大明公司开发住宅项目中,通过抬高土地价格等手段,以咨询费的名义套取了3500万元。

 

根据网上披露的判决书,李荣兴一案在2006年10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山东省高级法院判决其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检察机关的李荣兴贪污赃款返还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荣兴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后李荣兴于2011年4月9日去世。

 

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今日(7月10日)披露的两审判决,在李荣兴去世5年后,其女儿李女士将继母王女士和奶奶杨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分割王女士名下的一套住房。该套住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核心地区,在案件审理期间由专业机构评估该房屋价值高达两千万元。

 

涉案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成争议焦点

 

李女士比继母王女士小10岁。她在起诉书中说,李荣兴与王女士于2002年登记结婚,涉案房屋属于李荣兴遗留的部分财产。父亲去世后,她曾多次找王女士沟通,要求对房屋进行继承分割,但王女士始终不配合。

 

王女士辩称,涉案房屋是她的个人财产,与李女士无关。李荣兴判决书里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但其在双规期间所有财产已经被没收,所有财产也都被追回。王女士在一审期间曾表示,李荣兴涉案时,检察机关曾到其单位了解过她的收入,对她的财产没有提出质疑。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证明其购买房屋款项来源于他人的借款。

 

李女士的奶奶杨某答辩表示,同意李女士起诉要求,并同意将她的份额赠与李女士。

 

经一审法院调查,涉案房屋系2005年11月底购买,登记在王女士名下。一审法院认为,该财产属于王女士和李荣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由王女士、李女士、杨某依法继承,因此判决分割财产。

 

另外,根据查明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和李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均没有作为李荣兴的财产被相关机关没收,由此,王女士以“相关机关已认定涉案房屋为其个人财产”是房屋未被没收的原因作为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未经相关机关认定前,涉案房屋不宜分割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分割该涉案房产,即涉案房产中属于李女士和杨某的继承份额,王女士应给予相应折价款。后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对于该房产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应该分割仍为庭审争议焦点。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李荣兴的全部财产均应予没收,涉案房屋虽登记于王女士名下,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一审认定其中包含李荣兴的份额并无不当。但上述财产均于前述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取得,在相关部门没有决定李荣兴财产“不再予以没收”之前,不宜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处理。

 

北京市三中院于7月3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起诉。

 

新京报记者 刘洋  编辑 白馗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