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科学结构模型有哪些_超越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困境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抛出所谓的“激进民主”方案,能否超越黑格尔所提出的结构性困境令人存疑,因为在马克思和葛兰西看来,只要资本主义存在,这种结构性困境就无法超越。

 

市民社会是社会科学中最经久不衰的概念之一。按照马克思对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变迁史的分析,古希腊时期政治因素贯穿于所有的私人领域,市民社会被完全纳入国家之中,缺乏对社会与国家、私域之我与公域之我的区分。及至中世纪的欧洲,“人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合二为一,二者也是相等同的关系。只有到了现代,市民社会和国家才表现出分离的趋势。此后,如何超越这种分离所带来的结构性困境,成为黑格尔、马克思和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争论的焦点问题。

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交往形式

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是由黑格尔提出的。他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作了清晰的区分,并认为工业革命、法国大革命和“社会”关系领域的出现等历史性发展使得二者之间必须有一个概念上的区别。他指出,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产生了一个私人个体的互动和结社领域,这种“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即市民社会。它由三个环节或者说三个要素构成:需要的体系、警察和司法体系、同业公会体系。

然而马克思明确拒绝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三要素概念,从而把市民社会缩小到“需要的体系”的范畴,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市民社会既意指“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也指代“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但“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至于警察和司法体系,在马克思看来,事实上是国家机构,而并非市民社会的机构。这是由于“‘警察’‘法庭’和‘行政机关’不是市民社会本身赖以管理自己固有的普遍利益的代表,而是国家用以管理自己、反对市民社会的全权代表”。反之,黑格尔将警察和司法体系纳入市民社会而不是政治国家的范畴,凸显了其市民社会理论的局限性。

在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分法的基础上,葛兰西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提出经济、国家和市民社会三分法的市民社会概念框架。基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三要素概念,但与马克思将市民社会对应于需求体系不同,葛兰西将市民社会对应于法团系统,并将其与经济社会(需要体系)和政治社会(国家)区分开来。与之类似,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即“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而柯亨和阿拉托指出市民社会乃“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涵盖私人领域、结社领域、社会运动和公共交往形式等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