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 审判辅助事务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可以从扩大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范围、加强与其他司法改革设置的整体协调、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配套制度建设,以及加大人力资源和配套资金投入等向度进行优化。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具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价值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例司法改革案例中有4例涉及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主要措施是将审判中服务事务外包、专门人才合同制或临时聘用与利用劳务派遣解决服务人员的不足等。非直接审理工作纳入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范围和充分考虑同员额制法官改革、智慧化法院建设以及集约化改革等司法改革措施的整体协调,有效提升了法院工作效能。可以从扩大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范围、加强与其他司法改革设置的整体协调、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配套制度建设,以及加大人力资源和配套资金投入等向度进行优化。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属于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在审判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实现审判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概念来自商业领域的服务外包,即将原由企业自身完成的服务剥离出来,自身仅保留核心竞争力需要的具有难以替代优势的业务,其他业务则从外部第三方购买,从而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优势和外部第三方服务提供方面的优势,实现企业资源的最优配置。由于服务外包具有提高组织效率的优势,其迅速由商业领域向其他社会领域包括司法领域延伸。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的背景下,引进服务外包,通过将非审判工作外包给社会第三方,从而有效整合法院审判资源,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当前,法院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主要局限在于操作性事务外包的狭窄范围,社会化程度较低,对缓解当前人案矛盾作用有限。这种情况的出现固然与相关改革时间不长,法院系统不熟悉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有关,但更为关键的是因为缺乏对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范围进行明确规范的制度。因此,有必要在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五五纲要》)将审判相关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的要求,制定更为明确的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细则,明确将包括操作性事务在内的所有非核心审判业务的辅助性事务纳入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范围,通过以外包为主,对外合作、人员聘用,劳务派遣等多种社会化方式为辅的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节约审判资源,缓解人案矛盾的作用。

加强与其他司法改革设置的整体协调。当前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相关改革措施,很少涉及到其与其他司法改革设置关系的处理。然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作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司法改革措施一起共同构成当前司法改革的有机整体,加强与其他司法改革设置的整体协调是其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遵照《五五纲要》细化分解任务的要求,有必要最大限度通过科学的分工协调机制实现当前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讲,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措施促进这种整体协调的加强。一方面,高度重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后的人员分流。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能够大大节省法院处理审判辅助事务的人力资源,必然造成法院相关人员分工的变化。因此,在推进此改革的过程中,还必须重视对原有工作被全部或部分社会化后的工作人员的分流。按照当前司法改革专业化和集约化的需要,应当制定专门的人员分流办法,通过直接调换岗位或者培训后重新上岗的方式,将这些人员重新分配到能够加强审判核心业务力量的其他岗位上,如书记员、助理审判员等。在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大大减轻审判人员日常性辅助事务的基础上,将人力资源集中到审判核心业务上。另一方面,构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同其他司法改革的具体协调机制。首先,建立与员额制法官改革之间的协调机制。通过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将担任审判职责的员额制法官从繁重的辅助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使员额制法官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审判业务本身以及提高自身素质等方面,从在缓解人案矛盾的同时促进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其次,建立与集约化改革之间的协调机制。如果说辅助事务社会化属于法院同社会外部之间的进一步分工,集约化改革则是法院内部分工精细化和专业化的具体表现。辅助事务社会化和集约化改革的目标均为如何更好地整合法院现有资源,促进法院核心审判职能更好地实现。两者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然要两者并重,并尽可能通过整体制度性规划发挥两者的互相补充和互相促进的作用。第三,建立与法院信息化建设之间的协调机制。智慧法院建设是当前信息革命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智慧化法院建设不仅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提供了新的领域和手段,而且还需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在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促进自身的发展。

加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配套制度建设。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过程,涉及到人民法院相关行政司法保障权力的行使。为了保证这一权力行使的正确性,促进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顺利推进,必须具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此,有必要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据,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专门的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管理办法,这一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具体程序。通过对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过程进行科学解析,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程序,保证社会化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社会化的质量和效率。第二,社会化过程中的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对涉及社会化过程中的主要资源,即人力资源和资金,进行科学的管理和监控,保证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第三,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责任承担的方式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确保辅助事务社会化过程能够在制度的控制下有序进行,作为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目标实现的最终保障。

加大相关人力资源和配套资金的投入。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由于法院传统分工模式的影响,当前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严重缺乏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因此有必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原则,设置专门的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通过外聘或者内部培训等方式,解决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所需专业人才的缺口。另一方面,适当增加相关配套资金,当前法院对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实现法院有限资源的节约。法院在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过程中,应当对改革各个环节需要的资金进行科学的计算和规划,相关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对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必需的资金给予充分满足,并保证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