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15批、135个典型案例!] 2018年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情况通报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 王旭光

(2019年7月30日)

各位记者:

大家好!2014年6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环境资源案件的指导力度,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百余万件环境资源案件中,层层筛选,先后发布15批共135个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对于统一环境资源案件裁判标准和完善审理规则,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规范和指引社会公众的环境参与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环境资源典型案例的发布情况

一是典型案例发布机制初步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政策变化、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案件审理等情况,经过组织推荐、文书评选、专家评审等筛选程序,年均发布3批典型案例,已经形成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培育、筛选、发布、研究、成果转化以及中外司法交流机制。发布方式更为多样,从按照刑事、民事、行政传统分类发布,发展出三类案件综合发布,以及针对长江流域重点区域、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特定诉讼类型为对象的专题发布等多种方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发展为与其他中央部委联合发布。案例内容愈发丰富,在以往发布基本案情、裁判结果的基础上,增加典型意义、专家点评。

二是典型案例类型点多面广。在诉讼类型上,既包括私益诉讼,也包括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其中有37个私益诉讼、40个公益诉讼、6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例。在责任形式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种法律责任,其中有25个刑事案例、37个民事案例、27个行政案例。在保护对象上,涵摄大气、水、土壤、矿产、林业、渔业、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覆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非法开采利用自然资源等领域,环境案件特色鲜明,辨识度高。

三是典型案例价值功能得以彰显。发布典型案例,能够统一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完善审理规则,指导规范司法行为;能够发挥司法的评价指引功能,增强法律的透明性和可预见性,引导人民群众准确理解和遵守法律;能够展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拓宽法治宣传的载体和渠道,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能够监督政府依法履职,引领企业和社会公众选择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四是典型案例社会影响日益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通过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各类新媒体广泛传播,受到各级司法机关、执法机关的普遍关注,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等先后入选年度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从历年发布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中选取的首批10个案例,已被纳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并在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信息门户的法律与案例栏目做了专题摘要介绍及链接,传播中国环境司法理念。

二、典型案例浓缩了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情况

(一)践行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理念

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人民法院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促进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生态修复为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严厉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环境犯罪成本,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警示功能。在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污染环境案中,各被告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对于屡禁不止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严惩重罚的司法导向。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二是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预防功能。在夏春官等4人诉东台市环境保护局环评行政许可案中,针对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项目投入运营后所产生的潮湿及热、噪声污染等对原告生活可能造成的重大影响,法院指出民生利益不应排除在“重大利益关系”之外,据此撤销了环保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保障了公民在环境管理领域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等权利,促进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三是全面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功能。在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明确了污染行为一旦发生,不因环境的自净改善而影响污染者承担修复责任。该案为具有自净能力的环境介质受到污染时损害的认定提供了裁判示范。

(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既是推动美丽中国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韩国春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是一起因原油泄漏致使农村鱼塘遭受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纠纷。再审法院明确了“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并对多种因素造成侵权结果的规则进行了探索,最终改判支持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服务保障农业水产健康养殖,彰显了环境司法协调平衡保障民生与发展经济之间的关系。在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违法生产行为导致水库污染及生态破坏,造成周边居民的生活饮用水困难。法院结合污染预防和治理的需要,创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将停止侵害的具体履行方式进一步明确为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则不得生产,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生产行为,全面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协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法院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在具体个案中努力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衡平企业良性发展与环境保护目标,创新了修复费用支付方式,允许被告承担的环境修复费用延期一年支付,且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经验收后在判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40%额度内抵扣,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承担起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签订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合同,即使已经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法院仍应对合同效力进行特别审查,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认定无效。

(四)依法推进区域流域系统治理

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特点,确定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基本思路,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全流域协同治理。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人民政府不当履职案是人民法院跨区划审理的典型案件,既打破了行政区划的界限,也符合环境整体保护的要求,对于推动构建流域内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的集中管辖和探索重大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具有指导意义。在宜宾县溪鸣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沐川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中,法院对于因为水的流动性而形成的“间接法律关系”予以确认,扩大了环境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相对人的范围,体现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上下游之间不同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智慧。

(五)不断完善专门裁判规则

环境资源案件因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规则、专业问题审查判断等裁判规则的特殊性以及环境诉讼的公益性、环境权益的复合性,具有不同于传统案件的特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遵循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不断提升审判程序精细化水平,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解释、完善环境法律,保障当事人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求。在曲忠全诉山东富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将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规则细化为“原告证明‘有可能’+被告反证‘不可能’”,既探求了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制度目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体现出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解释意见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方面的勇气和智慧。该案为环境侵权司法解释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相关规则设计提供了案例素材。在专业事实查明问题上,不具备鉴定条件时,法院应积极寻找替代方法,拓宽证据形式,依法行使裁量权或者依据证据规则认定专业事实。在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借助养殖手册这一证据以及专家证人所提供的基础数据,通过建立计算模型确定了环境损害数额。

(六)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司法审判坚持严格监督和依法支持相结合,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纠正,对合法行政行为给予支持,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通过个案审判进行监督和纠正,从而推动行政机关规范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在海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海南省儋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案中,法院认定案涉环境监测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桑德水务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的主要证据,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另一方面,法院对合法行政行为予以肯定,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在刘德生诉胶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尊重并支持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的优先判断及处理的权力。

(七)坚持预防为主、注重修复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人民法院坚持预防为主和修复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智慧,通过创新裁判方式和执行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在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为案涉土壤污染构建了“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有力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确保实现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体现了司法保护环境公益的良好效果。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缴纳行政罚款,主动升级改造环保设施,成为京津冀地区首家实现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设备“开二备一”的企业,实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同时还起到了推动企业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以及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作用,具有良好的社会导向。

(八)积极落实公众参与原则

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用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公平正义。在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方面,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腾格里沙漠污染系列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通过探寻社会组织章程的实质目的以及对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合理解读,确立了积极的司法政策导向,保障适格主体的诉权,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功能。在公众和技术专家参与公益诉讼方面,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鉴定出具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落实庭审公开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是《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由七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四位人民陪审员依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强化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九)探索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要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就需要坚持全民共治,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多元共治机制。人民法院围绕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诉贵州省六盘水双元铝业有限责任公司、阮正华、田锦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中,法院力促各方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并在调解书中明确了被污染地块修复的牵头单位、启动时限等,确保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同时,考虑到生态环境修复的长期性,人民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将后期修复工作的实际情况纳入法院监管范围,要求三被告及时向法院报送相关履行单据,最大限度保障生态修复目标的实现。贵州省人民政府、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是全国首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该案对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的程序、规则等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可借鉴的有益经验,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司法解释所认可和采纳。在江苏省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江苏优立光学眼镜公司固体废物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法院先后发出两份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当地眼镜商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纠正了长达十余年的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促进了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较好地发挥了司法的能动作用。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并将发布典型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作用,不断提高环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摄影:侯裕盛 "编辑:吴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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