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装修管理条例【《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18〕8号)要求,本市需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市绿化市容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多次征求各区和相关单位意见,对2013年市政府转发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4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了修订。修订背景及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原办法》有效期已到,《原办法》于2013年6月24日由市政府批转发布,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二是收费制度需要适应垃圾分类的变化,《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建立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要求,《原办法》需要修改完善。三是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8年8月,市绿化市容局启动了《原办法》修订工作,期间以专题座谈的形式多次征求各区绿化市容收费部门意见,并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及市市场监管局反复商讨《原办法》修订事宜。在研究吸纳市发改委等部门及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删除了“适用范围”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的内容。考虑到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已对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做出了规定,无需在本文中再予以重复规定。

二是对“管理部门”中市、区两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的定价权限和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市、区(县)物价部门会同同级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对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增加了“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主要修订理由是根据2018年发布的《上海市定价目录》,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定价权限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修改为“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核算、垃圾分类质量考核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修订理由为基于分类管理和建立与分类品质相挂钩的收费制度的需要。

三是将“征收单位”中“由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征收”修改为“由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目前,各区指定的专门机构不统一,部分区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下属机构(收费中心、废弃物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等)收取,部分区由街道、镇代收,部分区由作业公司代收。考虑到收费主体不统一不利于资金监管,故将征收单位由“指定的专门机构”修改为“指定的下属机构”。

四是在“计量方法和标准”中增加了“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按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三类分类计量,可按分类质量实行差异化收费”的内容,适应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营商环境优化管理要求。

五是删除了“餐厨垃圾、船舶生活垃圾及特殊废弃物收费规定”。考虑到餐厨垃圾在分类上属于湿垃圾,且单位湿垃圾主要是餐厨垃圾的实际情况,餐厨垃圾统一执行湿垃圾的收费标准,不需再单独设置餐厨垃圾收费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本市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物免费接收的请示》的批复,本市内河船舶生活垃圾已取消收费。

六是在“收费减免”中明确了分类考核达标的减免条件和措施。根据《关于建立完善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的实施方案》,为鼓励单位更积极地践行垃圾分类,明确:对分类考核达标的公益性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予以减免;对其他单位提出了单位生活垃圾分类质量与收费标准相挂钩的具体措施。

(原标题为《〈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