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时【延时摄影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 淘宝店家售卖一审被判侵权】

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因认为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上售卖包含《延时北京》(以下简称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周某某将申屠某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立即删除淘宝店铺和百度云盘上的侵权内容和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15270元。

8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涉案视频构成类电作品,被告在淘宝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

原告周某某诉称,自己是国内知名延时摄影人。涉案视频系原告选择北京71个不同的场景,拍摄5392张单幅摄影作品,通过间隔固定时间将之串联起来赋予动态化,在后期用软件编辑合成的视频。涉案视频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原告原始取得。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淘宝店铺中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经原告投诉后,被告更换链接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重复侵权。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淘宝店铺上的侵权链接及百度云盘账号中的侵权内容(因被告已停止侵权,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连续三天在《北京晚报》及淘宝卖家店铺主页刊登致歉声明;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15270元。

记者获悉,该案主要围绕涉案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周某某对涉案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申屠某某在淘宝店铺出售包含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侵犯了周某某享有的何种著作权,申屠某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三个争议焦点进行。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某以北京城市地标性建筑为背景,拍摄5000余张照片,之后利用照片素材通过电脑软件制作成涉案视频,在保留摄影作品高画质的同时,赋予静止的照片以动态,形成具有美感的连续画面,并且制作者在素材选取、主题内容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故涉案视频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另外,对于周某某是否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周某某提交作为涉案视频素材的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周某某系涉案视频的作者,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未表明作者身份,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署名权。

而对于申屠某某的行为侵犯周某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问题。法院认为,申屠某某通过淘宝店铺向公众出售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购买人付款后通过百度网盘或邮箱获得包含涉案视频的文件,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视频,申屠某某侵犯了周某某对涉案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法院判决:一、被告申屠某某在其淘宝店铺主页连续三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周某某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淘宝平台的微淘账号“北京互联网法院”内连续三十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二、被告申屠某某赔偿原告周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000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延时摄影如果从素材选择、内容表达上均能体现制作者富有个性化的表达,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类电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在互联网平台上售卖延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人相关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