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拒执犯罪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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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司某与襄城县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涉嫌拒执犯罪

法定代表人被依法逮捕

基本案情

司某与襄城县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襄城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襄城县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司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未自觉履行,司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该公司不予理睬。执行法官多次前往该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盛某进行拘传,并先后2次对盛某实施司法拘留,但该公司依旧未履行生效判决。司某认为该公司时常处于生产经营状态,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遂向襄城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襄城县某公司在生产销售中,所售款项主要由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盛某的家属收取存入个人账户,且判决生效后盛某及其妻子的银行账户有多次大额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频繁。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襄城县某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已涉嫌刑事犯罪,遂决定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盛某逮捕查处。在盛某被逮捕收监后,盛某家属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撤回自诉,案件顺利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单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申请人依法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执行人襄城县某公司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且其法定代表人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同时盛某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单位实施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案以被执行人履行而撤回自诉结案,一方面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被执行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受到刑事追究而留下不良记录。

案例二

聂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藏匿查封车辆

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聂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魏都区法院审理,判决郭某偿还聂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某未自动履行,聂某向魏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聂某提供的线索,法院依法查封郭某名下的车辆,并将查封车辆的手续送达郭某,要求郭某在三日内将车辆交付至法院。郭某收到车辆查封手续和通知后拒不将车辆移交至法院,并将其中一辆车藏匿于漯河市某小区。后魏都区法院将郭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郭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取得聂某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魏都区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典型案例。在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车辆的查封是向有关机关送达查封手续,而本案中因为被执行人的隐藏、转移,而无法实际控制车辆,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查封财产的行为属实,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公诉案件,虽然被执行人郭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已成事实,最终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难逃法律制裁。

案例三

赵某与骞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

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

基本案情

赵某与骞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襄城县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骞某、张某给付赵某借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骞某、张某夫妇未自动履行,赵某向异地执行管辖法院鄢陵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鄢陵县法院依法向骞某夫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骞某夫妇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日,但骞某夫妇仍拒不履行,且不如实申报财产。鄢陵县法院通过金融部门查询到,骞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将拆迁补偿款转移给他人的事实。赵某遂向公安机关提起控诉,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后赵某于2019年10月25日向鄢陵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当日立案,并在10月30日对骞某夫妇逮捕并羁押。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骞某夫妇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明白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是违法行为。迫于刑事制裁压力和承办法官、执行干警的疏导教育,骞某、张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执行款28万元。随后,赵某撤回刑事自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申请执行人向有关机关提起控诉,而有关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采取自诉的方式追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骞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拆迁补偿款转移,不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不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拘留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刑事自诉,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四

程某与鲁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仅有财产尚未具备执行条件而执行不能

iv报告令,敦促其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没有主动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后法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建安区法院依法予以冻结、划拨,并将该款项发放给程某;另发现被执行人鲁某名下有两辆机动车,建安区法院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一直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向申请人释法明理,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中,建安区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但因一直没有实际控制,不具备执行条件,无法处置,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若被执行人车辆在终结本次程序后被依法控制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来源:许昌两级法院

策划:宋世旭

原标题:《普法 ▏ 拒执犯罪和执行不能典型案例》